刘国涛、王开伟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826财保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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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26财保119号案件名称
刘国涛、王开伟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微山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国涛;王开伟;山东洋驰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26财保119号申请人:刘国涛,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波,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开伟,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山东洋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滨湖镇望庄村北省道104路西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RH67C9Q。法定代表人:宁会会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人刘国涛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扣押并查封登记在山东洋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DZ××××-鲁D××××挂重型半挂货车,保全金额25万元,查封登记在王开伟名下的龙阳镇翟王庄村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保全金额5万元,以上保全金额共计30万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国涛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并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山东洋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DZ××××-鲁D××××挂重型半挂货车,保全金额25万元;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开伟名下的龙阳镇翟王庄村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保全金额5万元;以上保全金额共计30万元;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刘国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秦加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朱 薇书 记 员 靳 淼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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