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豪、曹见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02执2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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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执2242号案件名称
马文豪、曹见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马文豪;曹见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02执2242号申请执行人:马文豪,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曹见珺,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马文豪与曹见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02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曹见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文豪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段计算,第一部分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第二部分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第三部分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文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曹见珺负担。因曹见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马文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6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曹见珺名下无证券信息,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内有少量存款,有一份泰康保险投保人不是其本人无法处置,经系统查询名下有车辆晋A×××××、晋L×××××、晋M×××××、豫J×××××、豫J×××××、豫J×××××、豫J×××××、京N×××××车辆,后经临汾市车管所核实晋L×××××车辆已注销无法查封。2021年8月25日,依据民事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曹见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壹年,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2021年6月2日,依据民事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曹见珺名下权证号为××号房产。查封期限叁年,自2021年6月2日至2024年6月2日。2021年6月9日,依据民事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曹见珺名下车牌号为豫J×××××、豫J×××××、豫J×××××、豫J×××××车辆。查封期限叁年,自2021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9日。2021年9月2日,依据民事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曹见珺名下车牌号为晋A×××××车辆。查封期限叁年,自2021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2日。2021年8月31日,依据民事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曹见珺名下车牌号为晋M×××××车辆,该车强制报废。2021年9月9日,依据民事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曹见珺名下车牌号为京N×××××车辆。查封期限叁年,自2021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2021年6月2日、7月20日,向不动产,公积金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曹见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有一处权证号为××号房产,设有抵押、查封。2021年8月31日、9月2日、9月9日,委托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已轮候查封其名下晋M×××××、晋A×××××、京N×××××车辆。四、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曹见珺拒不履行,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申请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申请人不需要律师调查令。申请人不需要公告悬赏,不需要现场调查。本案执行标的为3029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029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被执行人名下权证号2012-××号房产本案已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其名下车辆本案已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冯志刚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常佳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暄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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