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汇康医疗器械厂与罗秋辉、邓林伟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4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保464号案件名称
双峰县汇康医疗器械厂与罗秋辉、邓林伟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双峰县汇康医疗器械厂;罗秋辉;邓林伟;廖耀堂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464号申请人:双峰县汇康医疗器械厂,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3栋第三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1321MA4R4C11Q4U。被申请人:罗秋辉,男,197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申请人:邓林伟,男,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申请人:廖耀堂,男,1976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关于申请人双峰县汇康医疗器械厂与被申请人罗秋辉、邓林伟、廖耀堂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226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罗秋辉、邓林伟、廖耀堂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2267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妙书 记 员 黄如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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