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翠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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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456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翠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翠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45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中段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海龙,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苏翠兰,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滴水崖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911055862。被执行人:杨候华,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滴水崖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209224574。被执行人:赵天昌,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滴水崖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5712256376。被执行人:苏翠琴,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滴水崖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410274581。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翠兰、杨侯华、苏翠琴、赵天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2019)陕0881民初72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借款41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21年9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侯华今日履行案款5万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每月履行案款5000元,2023年9月25日前将本息付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翠兰、杨侯华、苏翠琴、赵天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元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3456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艳审 判 员 刘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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