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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裘人宽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浙1002民督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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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督692号
  •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裘人宽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裘人宽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浙1002民督692号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东环大道296-306号。 负责人:沈楚白。 委托代理人:金薇薇、戴梦君,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裘人宽,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称,2016年6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卡号为×××的信用卡一张,额度为300000元。信用卡合约对权利义务作了约定。此后被申请人进行刷卡消费,但未按约足额归还透支款。现要求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透支款2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按合约确定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上述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裘人宽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透支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按合约确定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上述利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 申请费1803元,由被申请人裘人宽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由义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王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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