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裘人宽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浙1002民督6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督692号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裘人宽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裘人宽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浙1002民督692号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东环大道296-306号。 负责人:沈楚白。 委托代理人:金薇薇、戴梦君,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裘人宽,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称,2016年6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卡号为×××的信用卡一张,额度为300000元。信用卡合约对权利义务作了约定。此后被申请人进行刷卡消费,但未按约足额归还透支款。现要求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透支款2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按合约确定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上述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裘人宽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透支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按合约确定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上述利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 申请费1803元,由被申请人裘人宽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由义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王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谢玉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恢713号 下一篇 罗登智、刘志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2民初27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