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建英、朱国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2民初1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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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2民初1984号案件名称
郝建英、朱国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郝建英;朱国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2民初1984号原告:郝建英,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被告:朱国旺,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安新县郝建英与朱国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郝建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保全费92.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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