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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龙保与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胡开灼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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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996号
  • 案件名称

    肖龙保与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胡开灼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肖龙保;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胡开灼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996号申请执行人:肖龙保,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证。被执行人: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蒙泉镇梭金山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726000002973。法定代表人:胡开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开灼,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公民身份证。申请执行人肖龙保与被执行人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胡开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0)湘0726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胡开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25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寿保险公司、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金分红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胡开灼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陈洁晖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5826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556.6元,合计1073824.6元未履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高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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