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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社、某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9民初1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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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9民初1653号
  • 案件名称

    联社、某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赞皇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联社;某某公司;任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9民初1653号原告:联社,住所地:赞皇县槐河东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1654178E。法定代表人:张军建,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凯彬,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向英,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任家洞村东南。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被告:任某某,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任某某,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系任某某妻子。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市中路375号金石大厦A座709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告联社与被告某某公司、任某某、任某某、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联社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静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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