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社、某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9民初16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29民初1653号案件名称
联社、某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赞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联社;某某公司;任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9民初1653号原告:联社,住所地:赞皇县槐河东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1654178E。法定代表人:张军建,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凯彬,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向英,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任家洞村东南。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被告:任某某,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任某某,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系任某某妻子。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市中路375号金石大厦A座709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告联社与被告某某公司、任某某、任某某、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联社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静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慧思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松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1314号 下一篇 杨某1与杨某2、杨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7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