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辛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45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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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4507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浩、辛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浩;辛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4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浩,女,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辛荣,女,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浩与被执行人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450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巩绪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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