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宸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融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24民初30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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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民初3023号之一案件名称
芜湖宸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融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芜湖宸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融君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24民初3023号之一 原告:芜湖宸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TBNMY8J(1-1)),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周瑜大道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谢小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祥,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融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MA289CTP9T),住浙江省新昌县江南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宥融。 原告芜湖宸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融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芜湖宸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宸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91元,减半收取计2189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26895.50元,由原告芜湖宸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章吉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蔡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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