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朗烈五金厂与湖北省泰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365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36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朗烈五金厂与湖北省泰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朗烈五金厂;湖北省泰路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3659号之一原告:上海朗烈五金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XXX号XXX区。法定代表人:陆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海、吴昊泽,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泰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咸宁市职教新城众创空间内。法定代表人:姜红运。原告上海朗烈五金厂与被告湖北省泰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朗烈五金厂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朗烈五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90元,合计诉讼费3,015元,由原告上海朗烈五金厂负担(已付)。审 判 员 张勤法官助理 钱茜书 记 员 钱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