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茂礼、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后韦家屯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87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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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8703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茂礼、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后韦家屯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孙茂礼;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后韦家屯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8703号之一申请人:孙茂礼,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化德,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后韦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与临西五路西3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林存征,主任。申请人孙茂礼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后韦家屯村民委员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孙茂礼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后韦家屯村民委员会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后韦家屯村民委员会价值3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孙茂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付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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