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平、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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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4493号案件名称
刘新平、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新平;乌鲁木齐慈善医院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493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平,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吉,乌鲁木齐慈善医院法人。 申请执行人刘新平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出的沙劳人仲字[2021]第45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的存款、收入34,236.0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负担本案执行费41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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