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群、汪长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1022民初4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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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2民初4309号案件名称
白玉群、汪长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白玉群;汪长来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1022民初4309号原告:白玉群,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单县人,现住固安县。被告:汪长来,男,1963年1月3日出生,安徽省桐城市人,现住固安县。原告白玉群与被告汪长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玉群请求法院: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6000元逾期及利息2000元。2.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汪长来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白玉群欠款2000元;被告汪长来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白玉群欠款4100元。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汪长来负担25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丽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牛天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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