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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荣兵与季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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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924号
  • 案件名称

    施荣兵与季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施荣兵;季亚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924号原告:施荣兵,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亚平,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施荣兵诉被告季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荣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朝晖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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