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俊、周兴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4执3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04执323号
  • 案件名称

    马俊、周兴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马俊;周兴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4执323号申请执行人马俊,男,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被执行人周兴成,男,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申请执行人马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904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周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周兴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马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周兴成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周兴成的银行帐户存款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兴成无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型保险。其名下有一户94平方米楼房(有抵押),有一台雪佛兰轿车。因房产价值超出本案标的较多,本案不宜查封。被执行人周兴成的车辆价值不高,因被执行人周兴成不配合,该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周兴成承诺尽快还款,但迟迟没有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兴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04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高 岩审判员 :孙晓辉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安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