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辉、唐小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鲁0812民特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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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12民特322号案件名称
徐明辉、唐小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徐明辉;唐小虎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12民特322号申请人:徐明辉,女,194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申请人:唐小虎,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申请人徐明辉与被申请人唐小虎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申请人徐明辉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明辉撤回申请。审判员 吕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欣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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