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琪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2021)浙07执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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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633号案件名称
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琪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琪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3栋9层。 法定代表人:张同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琪,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人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琪追偿权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泰仲裁字第60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王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63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曜 审判员金峰 审判员盛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王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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