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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长清、曹兴文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恢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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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恢159号
  • 案件名称

    苗长清、曹兴文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苗长清;曹兴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1执恢159号苗长清、曹兴文:申请执行人苗长清被执行人曹兴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事项为:“被告曹兴文于2007年4月26日前给付原告苗长清砖款18,340.00元。案件受理费984.00元,由被告负担。”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曹兴文已履行18,34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苗长清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院(2021)吉0281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苗长清与被执行人曹兴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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