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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定红、时应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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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002号
  • 案件名称

    倪定红、时应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倪定红;时应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002号申请人:倪定红,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时应为,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倪定红与时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倪定红和被执行人时应电话均无人接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0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汉青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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