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那也提拜迪、库尔勒市旅游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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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319号案件名称
依那也提拜迪、库尔勒市旅游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依那也提拜迪;库尔勒市旅游局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19号申请人:依那也提拜迪,男,1957年08月0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库尔勒市旅游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董书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依那也提拜迪与被申请人库尔勒市旅游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2)巴民一终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依那也提拜迪提供了被申请人库尔勒市旅游局的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库尔勒市旅游局名下价值17129.85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执行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库尔勒市旅游局名下价值17129.8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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