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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苏梅、杜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503民初4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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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4806号
  • 案件名称

    杨苏梅、杜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苏梅;杜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503民初4806号原告:杨苏梅,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群众,大专学历,职工,住邢台市襄都区。被告:杜峰,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原告杨苏梅与被告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苏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苏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20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转帐方式将该笔借款支付给被告,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月息3分。后原告急需用钱,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为保护原告的—2—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杜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5日,杜峰向杨苏梅出具借条,其中载明:因本人杜峰欠工地农民工资,近来手头不便,并于汽车作为抵押,车牌号冀E×××××,向杨苏梅个人于2020年9月25日借现金伍万元,借期一个月,月利息3分,于2020年10月25日归还本息。同日,杨苏梅通过微信向杜峰转账5万元。该借款到期后,杜峰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案中,杜峰向杨苏梅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款事实清楚,杨苏梅已经按照约定提供借款5万元,杜峰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对利息有明确约定,杨苏梅主张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苏梅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9月25日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3—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杜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立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 静—4—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5—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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