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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福湘木门专卖店、尹庆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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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817号
  • 案件名称

    中方县福湘木门专卖店、尹庆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中方县福湘木门专卖店;尹庆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817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福湘木门专卖店,地址:湖南省中方县建材市场。经营者:丁绍元,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铁坡镇江坪村。被执行人:尹庆国,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桐木镇。申请执行人中方县福湘木门专卖店与被执行人尹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2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庆国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中方县福湘木门专卖店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尹庆国邮寄送到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3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7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8日向湖南省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8日向中方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尹庆国公积金情况,经查询,其无公积金账户;2021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尹庆国实施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与申请执行人丁绍元进行当面约谈,告知其目前执行情况,及即将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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