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于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983民初5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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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83民初5881号案件名称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于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肥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于雷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83民初5881号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林,聊城高新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雷,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文良书 记 员 张明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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