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兴民、殷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990号之六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990号之六案件名称
廖兴民、殷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廖兴民;殷俊;陈德琼;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99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廖兴民,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殷俊,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陈德琼,女,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建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3484363X7。法定代表人殷俊,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廖兴民与被执行人殷俊、陈德琼、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9)川0521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殷俊、陈德琼、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廖兴民借款481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兴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殷俊、陈德琼、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殷俊、陈德琼、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2019)川0521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殷俊、陈德琼、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殷俊在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有房产信息、在车辆管理所登记有川E3××××号桑塔纳汽车和川E8××××号奥迪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已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其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可用余额,本院已进行冻结;殷俊作为投保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保单号为P263900000420384的保险合同,本院已进行冻结,经查该保单系平安康泰(疾病保险)(普通型)保险,不宜处置;2、查明被执行人陈德琼在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有房产信息、在车辆管理所登记有川E3××××号红旗牌汽车、川E0××××号揽胜汽车、川E8××××号奥迪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已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商业保险,本院已进行冻结,经查其中有四单系年金寿险,其余均为包含健康、医疗内容性质的保险,不宜扣划,本院已对其年金寿险进行了扣划;3、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川E8××××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汽车、川E8××××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汽车、川ES××××号捷达牌汽车、川E7××××丰田牌汽车、川E7××××号丰田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在四川爱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林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股权,本院已对其在上述公司享有的股权分别轮候冻结价值1000万元的股权。4.查明被执行人殷俊、陈德琼、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二、经向被执行人殷俊、陈德琼户籍地玉蟾街道建设社区调查,未发现殷俊、陈德琼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泸县应急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情况,反馈该公司不属于煤矿企业无相关信息,向其注册地的玉蟾街道经发办调查,该公司已经停业多年,没有政策性补偿。三、已对被执行人殷俊、陈德琼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殷俊、陈德琼、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廖兴民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殷俊、陈德琼、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殷俊、陈德琼、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9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殷俊、陈德琼、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廖兴民履行(2019)川0521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廖兴民发现被执行人殷俊、陈德琼、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袁成彬书 记 员 余慧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路、崔振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1902号 下一篇 连云港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马晓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苏07执复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