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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慧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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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27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慧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慧芬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272号原告:湖南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南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099746012G。法定代表人:袁仕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鸿,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楚伟,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慧芬,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原告湖南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慧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湖南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欧阳慧芬已交纳欠缴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欧阳慧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欧阳慧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振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阳 春代理书记员  王庞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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