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卫英、励睿琼与汇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8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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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8147号案件名称
周卫英、励睿琼与汇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励睿琼;周卫英;汇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8147号原告:周卫英,女,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励康,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原告:励睿琼,女,199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励康,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汇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继良。原告周卫英、励睿琼与被告汇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卫英、励睿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19元,减半收取136.60元,由原告周卫英、励睿琼负担。审 判 员 刘燕枫法官助理 卜文茜书 记 员 王芙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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