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刘金玲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2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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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2156号案件名称
刘明、刘金玲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明;刘金玲;陈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2156号原告:刘明,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被告:刘金玲,女,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盘山县。被告:陈永,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诉被告刘金玲、陈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刘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诉。案件受理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明负担。审判员 裴相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艳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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