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臻、邵阳鹏辉汽贸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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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476号案件名称
仇臻、邵阳鹏辉汽贸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仇臻;邵阳鹏辉汽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仇臻,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洛阳洞社区两路口88号2栋3单元506号,现住邵东市港南路三星路。被执行人:邵阳鹏辉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法定代表人:陈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仇臻与被执行人邵阳鹏辉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辉汽贸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0)湘0502民初1405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邵阳鹏辉汽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仇臻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邵阳鹏辉汽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法律所确定的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2021年6月11日、9月11日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邵阳鹏辉汽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30.46元),并查询了被执行人邵阳鹏辉汽贸有限公司无工商、不动产、证券等信息。2021年6月23日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发起了传统查询,查明了被执行人邵阳鹏辉汽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上午本院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仇臻提供的地址前往被执行邵阳鹏辉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辉汽贸公司)经营地,但被执人已搬离该办公场所。2021年6月16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邵阳鹏辉汽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仇臻。2021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邵阳鹏辉汽贸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仇臻,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仇臻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3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157730元,尚有15773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肖 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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