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冲刚、马文良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2民初3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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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102民初3897号案件名称
刘冲刚、马文良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拉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冲刚;马文良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2民初3897号原告:刘冲刚,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住;阿萨是城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文良,男,1989年5月4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宁夏县人,现住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刘冲刚与被告马文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刘冲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冲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冲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刘冲刚负担。 审判员 索朗德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次白书记员 边巴卓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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