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冲刚、马文良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2民初38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藏0102民初3897号
  • 案件名称

    刘冲刚、马文良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拉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冲刚;马文良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2民初3897号原告:刘冲刚,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住;阿萨是城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文良,男,1989年5月4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宁夏县人,现住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刘冲刚与被告马文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刘冲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冲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冲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刘冲刚负担。        审判员    索朗德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次白书记员    边巴卓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