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王二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6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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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6829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王二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王二工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682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营业场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1号。负责人:李岩梅,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思远,系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航,系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二工,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告王二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莉人民陪审员 郝宏晓人民陪审员 丛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姝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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