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灯云、邓善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6民初2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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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民初2309号案件名称
黄灯云、邓善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黄灯云;邓善松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6民初2309号申请人:黄灯云,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善松,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人黄灯云与被申请人邓善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灯云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灯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善松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黄灯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钟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尹 飞书 记 员 周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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