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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钟元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2执27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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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2执27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黄平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钟元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黄平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钟元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2执2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平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新州镇茶亭坳。法定代表人:李靓,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吉锋,男,1975年9月14日生,住贵州省凯里市,系黄平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钟元军,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现住贵州省黄平县。本院在执行黄平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2021)黔2622民特3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除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及未能实际扣押的车牌号为川K×××××的梅赛德斯(奔驰)一辆外,未发现钟元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钟元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经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反馈后,申请执行人黄平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黄平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平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钟元军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钟元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海洋审判员  李 焱审判员  潘忠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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