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佳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玉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初49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初4949号案件名称
任丘市佳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玉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任丘市佳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玉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初4949号原告:任丘市佳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57523209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57523209C。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路。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昭,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刚,男,汉族,1993年9月30日出生,现住任丘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佳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佳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佳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苏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薇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