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维华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保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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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保226号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维华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维华;周雷;覃事卓;王芳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保226号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邱表军,男,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覃维华,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石门县。被申请人:周雷,女,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门县。被申请人:覃事卓,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石门县。被申请人:王**萍,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维华、周雷、覃事卓、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覃维华、周雷、覃事卓、王**萍金融借款合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维华、周雷、覃事卓、王**萍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存款共计8万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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