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恒、孜娜提司地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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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471号案件名称
郑恒、孜娜提司地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郑恒;孜娜提司地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郑恒,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克拉玛依宝艺装饰公司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孜娜提司地克,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系新疆油田公司风城作业区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恒与被执行人孜娜提司地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孜娜提司地克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郑恒支付143671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055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孜娜提司地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孜娜提司地克在新疆油田公司风城作业区有固定工资收入,自2021年10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孜娜提司地克工资中其留生活费1500元外其他工资收入及发放的所有奖金、补贴予以扣留,直至扣足143671元为止;上述扣款每月由申请执行人郑恒领取。 本院认为,因本执行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郑恒同意终结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4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解长林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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