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三忠、王继善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8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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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81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三忠、王继善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李三忠;王继善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8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三忠,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王继善,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李三忠与被执行人王继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406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书面请求,被执行人王继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等6075元。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6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履行偿付义务。2021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王继善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5日、8月31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王继善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传统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标的6075元,未执行标的6075元。因被执行人王继善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李三忠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对本案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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