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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志国、李凤娟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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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125号
  • 案件名称

    常志国、李凤娟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常志国;李凤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125号申请人:常志国,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李凤娟,女,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常志国与被申请人李凤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志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李凤娟在银行的存款15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志国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凤娟银行存款1502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亚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天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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