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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健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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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149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健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健康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149号原告:上海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曾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秉钧,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昀,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健康,男,汉族,1963年6月4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上海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健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贺美娟书记员  杨艳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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