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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4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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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922号
  • 案件名称

    赵文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赵文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4922号申请执行人:赵文明,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黄骅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河南省许昌市议台路19号。主要负责人:于海鹏,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2执49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晶审判员  王岩强审判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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