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某公司、沃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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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保648号案件名称
昭苏县某公司、沃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昭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昭苏县某公司;沃某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48号申请人:昭苏县某公司,住所地昭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XXXXXXX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靳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若某,系新疆天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沃某,男,1984年7月5日出生,住昭苏县。 昭苏县某公司与沃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昭苏县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一只羊(估价一千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昭苏县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沃某的财产一只羊(估价一千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申请人昭苏县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木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多斯布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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