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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东与上海人人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吉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2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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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2747号
  • 案件名称

    李秀东与上海人人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吉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秀东;安徽吉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人人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2747号原告:李秀东,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人人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舒龙成。被告:安徽吉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吉从。原告李秀东诉被告上海人人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吉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李秀东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90元,合计415元,由原告李秀东负担。审判员  姚依哲书记员  苏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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