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东与上海人人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吉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2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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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2747号案件名称
李秀东与上海人人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吉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秀东;安徽吉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人人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2747号原告:李秀东,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人人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舒龙成。被告:安徽吉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吉从。原告李秀东诉被告上海人人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吉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李秀东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90元,合计415元,由原告李秀东负担。审判员 姚依哲书记员 苏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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