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德新、潘兴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883执恢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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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83执恢603号案件名称
孙德新、潘兴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孙德新;潘兴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883执恢603号申请执行人:孙德新,女,1967年11月30日出生,住邹城市。被执行人:潘兴民,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本院在执行孙德新与潘兴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88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将案款转付至申请人。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鲁088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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