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与于艳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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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12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与于艳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于艳萍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1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负责人:陈鑫,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飞。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美娟。被告:于艳萍,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与被告于艳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撤诉。审判员 李改华书记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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