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凤、马成龙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34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3442号案件名称
赵国凤、马成龙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国凤;马成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3442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凤,女性,1973年4月28日出生,211381197304285743,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住海城市;被执行人:马成龙,男性,1974年11月26日出生,210922197411262418,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住海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兴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鑫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