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谢敏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7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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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7680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谢敏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谢敏;曹胜纯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768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346585X0。法定代表人:黄远锋,总经理。被执行人:谢敏,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曹胜纯,女,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敏、曹胜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6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谢敏、曹胜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敏、曹胜纯的银行存款882240.09元(含执行费11111.2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882240.0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江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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