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旭礼劳务服务中心与万隆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财保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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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5财保1166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州区旭礼劳务服务中心与万隆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蓟州区旭礼劳务服务中心;万隆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财保1166号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旭礼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白涧镇刘吉素村。负责人:朱旭明。诉讼代理人:宗朋,天津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万隆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路中路16号院内1号楼A区三层301室至310室。法定代表人:高福亮。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旭礼劳务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万隆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4903.4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旭礼劳务服务中心以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旭礼劳务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万隆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4903.43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44.52元,由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旭礼劳务服务中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海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梦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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