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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曹毅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3民初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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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3民初348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永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曹毅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永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曹毅
  • 案件缘由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3民初348号原告:上海永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诉讼代表人:李永年,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雨,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毅,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上海永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毅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原告上海永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称已收到被告曹毅的出资款,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上海永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贤华审 判 员 刘 琳审 判 员 姚 磊法官助理 李 想书 记 员 李 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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