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田金桥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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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2141号案件名称
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田金桥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田金桥;王兆静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赵庄村。被执行人:田金桥,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兆静,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申请执行人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田金桥、王兆静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17)冀0606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金桥、王兆静给付申请人1、欠款365930.18元及利息。2、给付申请人滞纳金94953.57元。3、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106.5元。4、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687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田金桥、王兆静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田金桥、王兆静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田金桥、王兆静名下未发现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田金桥车辆信息,网络查询结果显示田金桥名下有帕萨特牌汽车一辆。钱江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已委托查封。5、本院2021年7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兆静车辆信息,网络查询结果显示王兆静名下有朗风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已委托查封。6、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田金桥、王兆静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7、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兆静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该地居民反映:不知道被执行人王兆静是否在其居住,也不清楚其财产情况。8、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田金桥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该地居民反映:不知道被执行人田金桥是否在其居住,也不清楚其财产情况。9、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0、本案1、欠款365930.18元及利息。2、滞纳金94953.57元。3、被执行承担案件受理费4106.5元。4、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6875元。共计471865.25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晓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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