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苏07执监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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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执监97号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执监9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381530R。法定代表人王良新。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健军等人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723民初5085号、(2018)苏0723民初4553号、(2018)苏0723民初5096号、(2018)苏0723民初5099号、(2018)苏0723民初5100号、(2018)苏0723民初2067号、(2018)苏0723民初2068号、(2018)苏0723民初4549号、(2018)苏0723民初4552号、(2018)苏0723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灌云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21)苏0723执2970-2979号,因工作需要,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723民初5085号、(2018)苏0723民初4553号、(2018)苏0723民初5096号、(2018)苏0723民初5099号、(2018)苏0723民初5100号、(2018)苏0723民初2067号、(2018)苏0723民初2068号、(2018)苏0723民初4549号、(2018)苏0723民初4552号、(2018)苏0723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由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灌云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灌南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澄审 判 员 王宜东审 判 员 戴立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倪梦祥书 记 员 周 异附案件清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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